關于開展消費合同格式條款自查清理活動的通告
2018-06-10 16:49 12521次閱讀
一、 合同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經營者不得以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方式作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
二、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ㄒ唬┰斐上M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ǘ┮蚬室饣蛘咧卮筮^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三、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
(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ㄈ┢渌勒辗煞ㄒ幉粦上M者承擔的責任。
四、 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ㄈ┱埱髶p害賠償的權利;
?。ㄋ模┙忉尭袷綏l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提供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本通告的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自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條款及時予以清理、糾正。
六、 自2011年2月14日起,對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仍然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視其情節輕重,依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