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度報告和即時信息公示須知
2018-06-10 16:49 8064次閱讀
一、企業年度報告的時間。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因《條例》實施時間的原因,企業應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報送2013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對象。該《條例》規定: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的對象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
三、企業年度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2、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3、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4、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5、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6、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7、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納稅總額信息。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除企業選擇不公示的內容以外,企業年報的內容均向社會公示,本企業或其他社會公眾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公示的信息進行查詢。
企業發現其公示的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但更正應當在當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時公示。
四、即時公示的信息。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
4、知識產權出質登記信息;
5、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6、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五、對未按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企業的處理。截止到每年的6月30日24時,企業未按時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六、對未按規定公示即時信息的處理。企業未按《條例》規定的時間公示即時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責令其在10日內履行公示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責令的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予以公示。
七、對在企業信息公示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查實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并向社會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屆滿3年前6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關義務;屆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將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八、其他事項:企業無需再向工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的書面材料,營業執照無需加蓋年度報告戳記。
九、按照國家工商總局要求,各類企業于2015年2月28日前,換發自2014年3月1日啟用的新版營業執照。
企業通過互聯網登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網址:http://gsxt.saic.gov.cn/,進行年度報告申報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