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本條是關于納稅人和征收范圍的基本規定。
納稅人即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是指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一、試點納稅人范圍的界定:
試點納稅人應當是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向試點地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目前的試點地區包括:北京市和上海市。
二、“單位”和“個人”范圍的界定:
(一)“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其他個人是指除了個體工商戶外的自然人。
(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機構所在地應當在試點地區內,即在在試點地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其他個人的居住地應當在試點地區內。
三、試點地區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規定:
按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地區的油氣田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執行《油氣田企業增值稅管理辦法》(財稅[2009]8號)。
四、對“境內”概念的理解和掌握,應依照《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本條是關于采用承包、承租、掛靠經營方式下,納稅人的界定。分為如下兩種情況:
一、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
(一)以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
(二)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二、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第三條 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本條是關于試點納稅人分類、劃分標準的規定。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試點納稅人分類
按照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管理模式,對增值稅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在本次增值稅改革試點中,仍予以沿用,將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以應稅服務年銷售額為標準。其計稅方法、憑證管理等方面都不同,需作區別對待。
二、試點納稅人適用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規定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含減、免稅銷售額、提供境外服務銷售額以及按規定已從銷售額中差額扣除的部分。如果該銷售額為含稅的,應按照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
三、必須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特殊規定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應當申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四、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兩個特殊規定
(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二)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四條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本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本條是關于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的劃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條重要標準。實踐中,很多小規模納稅人建立健全了財務會計核算制度,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資料,滿足了憑發票注明稅款抵扣的管理需要。這時如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依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
二、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例如,有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能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總賬和有關明細賬進行會計核算;能準確核算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等;能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
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是指能夠按照增值稅規定如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其他稅務資料,按期申報納稅。是否做到“會計核算健全”和“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由小規模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認定。
除上述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還須具備固定經營場所等其他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本條是關于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規定。
一、本條所稱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一)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且不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情況的;
(二)試點地區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
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項規定與現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模式相一致,只增加了國家稅務總局可以設定不適用上述辦法的特殊規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關特殊規定。
三、《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本條是關于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與現行增值稅的征收原則不同,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而且因現行海關管理對象的限制,即僅對進、出口貨物進行管理,各類勞務尚未納入海關管理范疇,對涉及跨境提供勞務的行為,將仍由稅務機關進行管理。
理解本條規定應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以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均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如果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
《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以接受方為扣繳義務人的,接受方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須在試點地區,否則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
三、理解本條規定的扣繳義務人時需要注意,其前提是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如果設立了經營機構,應以其經營機構為增值稅納稅人,就不存在扣繳義務人的問題。
第七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可以視為一個納稅人合并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本條是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試點納稅人,可以視為一個試點納稅人合并納稅的規定。
合并納稅的批準主體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將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依據這一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總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并批準中國東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1]132號)。《暫行辦法》主要是解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總機構試點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例如:公司總部在試點地區,并在試點地區以外的其它省、市設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不屬于試點范圍,造成了該公司改征增值稅后的進銷項不均衡問題,即:購買設備等費用大多發生在總部,進項稅額大部分留在總部,而應稅服務的業務分布在分公司和子公司,造成了進銷項不均衡問題。為此,《暫行辦法》明確該公司準予將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匯總到公司總部納稅,具體辦法是:
一、公司總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均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公司的各分公司、子公司均按照現行規定在所在地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并將各自銷售額(或營業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營業稅)通過傳遞單傳至總部;
三、公司總部將全部收入匯總后計算銷項稅額,減除匯總的全部進項稅額后形成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再將各分公司、子公司匯總的應納稅額(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作為已交稅金予以扣減后,形成總部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第二章 應稅服務
第八條 應稅服務,是指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執行。
本條是關于應稅服務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試點實施辦法》所稱應稅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第九條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非營業活動,是指: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提供應稅服務以及非營業活動的規定。
一、提供應稅服務
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試點航空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1]133號)
二、非營業活動
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因此,不征收增值稅。
非營業活動包括如下情形:
(一)非企業性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例如:國家機關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履行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而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活動。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例如:單位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職工開班車,或者為單位領導開車。
(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員工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
例如:單位提供班車接送本單位職工上下班。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
下列情形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對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具體規定。
一、采取排除法明確了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具體如下: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提供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會展服務。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例如:境外單位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小汽車。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上述(一)、(二)兩項規定的理解把握三個要點:一是應稅服務的提供方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接受應稅服務;三是所接受的服務必須完全在境外消費、使用。
二、除上述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三種情形外,均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可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一)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均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即: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無論是否發生在境內、境外,均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例如:境內的單位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包括:出境、入境和境外)屬于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又如:境內的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會展服務、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等等。
對于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境外勞務是否給予稅收優惠,需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相關規定。
(二)凡應稅服務發生在境內的,無論提供方是否在境內提供,均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
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包括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含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他人在境外提供的應稅服務)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接受應稅服務。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是關于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具體規定。
對于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視同其提供了應稅服務,理解本條需把握以下內容:
為了體現稅收制度設計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將無償提供應稅服務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同等對待,全部納入應稅服務的范疇,體現了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時,將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情況,排除在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之外,也有利于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要注意區別提供應稅服務、視同提供應稅服務以及非營業活動三者的不同,準確把握征稅與不征稅的處理原則。
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積分兌換的航空運輸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1]133號)
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航空運輸服務,屬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以公益活動為目的的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財稅[2011]133號)
第三章 稅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本條是對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7%。
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一、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活動。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有形動產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照殘值購入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不論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屬于融資租賃。
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光租業務、航空運輸的干租業務,屬于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光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船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操作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干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飛機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不配備機組人員,不承擔運輸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只收取固定租賃費的業務活動。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本條是對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適用稅率為11%。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一、陸路運輸服務
陸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陸路(地上或者地下)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包括公路運輸、纜車運輸、索道運輸及其他陸路運輸,暫不包括鐵路運輸。
二、水路運輸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是指通過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遠洋運輸的程租、期租業務,屬于水路運輸服務。
程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運輸任務并收取租賃費的業務。
期租業務,是指遠洋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操作人員的船舶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船東負擔的業務。
提供船舶代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運輸服務接受方或者運輸服務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運輸服務收入,應當按照水路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財稅[2011]133號)
三、航空運輸服務
航空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空中航線運送貨物或者旅客的運輸業務活動。
航空運輸的濕租業務,屬于航空運輸服務。
濕租業務,是指航空運輸企業將配備有機組人員的飛機承租給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內聽候承租方調遣,不論是否經營,均按一定標準向承租方收取租賃費,發生的固定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的業務。
四、管道運輸服務
管道運輸服務,是指通過管道設施輸送氣體、液體、固體物質的運輸業務活動。
注:鐵路運輸服務未納入本次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疇,仍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征收營業稅。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本條是對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規定。提供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的適用稅率為6%。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上述部分現代服務業中,除了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適用17%的稅率之外,其他均適用6%的稅率。
一、研發和技術服務
研發和技術服務,包括研發服務、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1.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2. 技術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專利或者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3. 技術咨詢服務,是指對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和專業知識咨詢等業務活動。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是指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以契約形式約定節能目標,節能服務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果支付節能服務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報酬的業務活動。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務,是指在采礦、工程施工以前,對地形、地質構造、地下資源蘊藏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的業務活動。
二、信息技術服務。
信息技術服務,是指利用計算機、通信網絡等技術對信息進行生產、收集、處理、加工、存儲、運輸、檢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和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1.軟件服務,是指提供軟件開發服務、軟件咨詢服務、軟件維護服務、軟件測試服務的業務行為。
2.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是指提供集成電路和電子電路產品設計、測試及相關技術支持服務的業務行為。
3.信息系統服務,是指提供信息系統集成、網絡管理、桌面管理與維護、信息系統應用、基礎信息技術管理平臺整合、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管理、數據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務的業務行為。
4.業務流程管理服務,是指依托計算機信息技術提供的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經濟管理、金融支付服務、內部數據分析、呼叫中心和電子商務平臺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三、文化創意服務。
文化創意服務,包括設計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廣告服務和會議展覽服務。
1.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創意策劃等。
2. 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是指轉讓商標、商譽和著作權的業務活動。
3. 知識產權服務,是指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對專利、商標、著作權、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代理、登記、鑒定、評估、認證、咨詢、檢索服務。
4.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的策劃、設計、制作、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5. 會議展覽服務,是指為商品流通、促銷、展示、經貿洽談、民間交流、企業溝通、國際往來等舉辦的各類展覽和會議的業務活動。
四、物流輔助服務。
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1. 航空服務,包括航空地面服務和通用航空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是指航空公司、飛機場、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國境內航行或者在我國境內機場停留的境內外飛機或者其他飛行器提供的導航等勞務性地面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旅客安全檢查服務、停機坪管理服務、機場候機廳管理服務、飛機清洗消毒服務、空中飛行管理服務、飛機起降服務、飛行通訊服務、地面信號服務、飛機安全服務、飛機跑道管理服務、空中交通管理服務等。
通用航空服務,是指為專業工作提供飛行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航空攝影,航空測量,航空勘探,航空護林,航空吊掛播灑、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碼頭服務,是指港務船舶調度服務、船舶通訊服務、航道管理服務、航道疏浚服務、燈塔管理服務、航標管理服務、船舶引航服務、理貨服務、系解纜服務、停泊和移泊服務、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務、水上交通管理服務、船只專業清洗消毒檢測服務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務等為船只提供服務的業務活動。
船舶代理服務按照港口碼頭服務繳納增值稅。
船舶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托,經營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為船舶提供的相關服務。(財稅[2011]133號)
3. 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是指貨運客運場站(不包括鐵路運輸)提供的貨物配載服務、運輸組織服務、中轉換乘服務、車輛調度服務、票務服務和車輛停放服務等業務活動。
4. 打撈救助服務,是指提供船舶人員救助、船舶財產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撈服務的業務活動。
5. 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勞務情況下,為委托人辦理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6. 代理報關服務,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委托,代為辦理報關手續的業務活動。
7. 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者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活動。
8. 裝卸搬運服務,是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或人力、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進行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
五、鑒證咨詢服務。
鑒證咨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1. 認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利用檢測、檢驗、計量等技術,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業務活動。
2. 鑒證服務,是指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為委托方的經濟活動及有關資料進行鑒證,發表具有證明力的意見的業務活動。包括會計、稅務、資產評估、律師、房地產土地評估、工程造價的鑒證。
3. 咨詢服務,是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稅率為零。
本條是對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規定。應稅服務適用零稅率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依據本條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1號),明確了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和設計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當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且具備相關的經營許可。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二、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于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免抵退稅辦法,退稅率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如果屬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實行免征增值稅辦法。
三、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按月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稅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商財政部另行制定。
四、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一)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二)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三)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四)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五)提供國際運輸服務,但未取得相關的《經營許可證》,或未具備相關的經營許可。
(六)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1.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2.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第十三條 增值稅征收率為3%。
本條是對增值稅征收率的規定。增值稅征收率為3%。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征收率為3%。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如有符合規定的特定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征收率也為3%。
第四章 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十四條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本條是對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的規定。
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是按照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的差額計算應納稅額。
簡易計稅方法是按照銷售額與征收率的乘積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五條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本條是對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計稅方法的規定。
一、通常情況下,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財稅[2011]133號)
二、一般納稅人提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也可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但對一項特定應稅服務,一般納稅人一經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在選定后的36個月內不得再變更計稅方法。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實施之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試點實施之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財稅[2011]133號)
第十六條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本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的,一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七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本條款規定了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扣繳稅款問題。
一、 本條款適用于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試點地區提供應稅服務的,且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的情況。
二、范圍僅限定于提供應稅服務,即:《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提供非試點范圍勞務不在本條規定的范圍內。
三、在計算應扣繳稅額時,應將接受應稅服務方支付的含稅價款,換算為不含稅價款,再乘以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適用稅率(不是增值稅征收率),計算出應扣繳的增值稅稅額。
例如:境外公司在試點地區為某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合同價款106萬元,且該境外公司沒有在境內設立經營機構,也沒有代理人的,應以接收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則接收方應當扣繳的稅額計算如下:
應扣繳增值稅=106萬÷(1+6%)×6%=6萬元
第二節 一般計稅方法
第十八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本條規定了增值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目前我國增值稅實行購進扣稅法,也就是納稅人在購進貨物時按照銷售額支付稅款(構成進項稅額),在銷售貨物時也按照銷售額收取稅款(構成銷項稅額),但是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這樣就相當于僅對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的增值部分征稅。當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時,目前的做法是將差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例如:試點地區某一般納稅人2012年7月取得交通運輸收入111萬元(含稅),當月外購汽油1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1.7萬元),購入運輸車輛2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3.7萬元),發生的聯運支出50萬元(不含稅金額,取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5.5萬元)。
該納稅人2012年7月應納稅額=111÷(1+11%)×11%-1.7-3.4-5.5=0.4萬元。
第十九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本條規定了銷項稅額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
一、從上述銷項稅額的計算公式中可以看出,銷項稅額是應稅服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的乘積,是該環節提供應稅服務的增值稅整體稅金,抵扣當期進項稅額之后,形成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銷項稅額”等專欄。
“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應收取的銷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銷售貨物以及服務中止或者折讓應沖銷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第二十條 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不包括銷項稅額,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確定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的銷售額時,可能會遇到一般納稅人由于銷售對象的不同、開具發票種類的不同而將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的情況。對此,本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服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照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這一公式計算不含稅銷售額。
在應稅服務改征增值稅之前征收營業稅時,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納稅人根據實際取得的價款確認營業額,按照營業額和營業稅稅率的乘積確認應交營業稅。在應稅服務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之后,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含稅銷售額,先進行價稅分離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再按照不含稅銷售額與增值稅稅率之間的乘積確認銷項稅額。
第二十一條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本條規定了進項稅額的概念。
一、關于進項稅額的概念需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才涉及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
(二)產生進項稅額的行為是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
(三)是購買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二、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等專欄。
“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而支付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所購貨物以及服務中止或者折讓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本條所稱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稅。
(四)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五)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以下稱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本條對納稅人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情況進行了列示。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貨物銷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增值稅專用發票具體包括以下三種: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開具的發票。
(二)《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試點地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的發票。
(三)《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開具的發票。
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目前貨物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是由海關負責代征的,試點納稅人在進口貨物辦理報關進口手續時,需向海關申報繳納進口增值稅并從海關取得完稅證明,其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
三、農產品進項稅額抵扣
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抵扣進項稅額存在如下4種情況:
(一)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進口農產品,按照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購進農產品,按照取得的銷售農產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從農戶收購農產品,按照收購單位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四、運輸費用扣稅憑證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交通運輸業服務抵扣進項稅額存在如下三種情況:
(一)接受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取得其開具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該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接受試點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貨物運輸服務,取得其委托稅務機關代開的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該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三)接受非試點地區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交通運輸勞務,取得其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按照該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從試點地區取得的試點實施之后開具的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鐵路運輸費用結算單據除外),不得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準予抵扣。應稅服務的接受方取得通用繳款書包括如下兩種方式:
(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以境內代理人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情況的,由境內代理人按照規定扣繳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稅務機關向境內代理人出具通用繳款書。境內代理人將取得的通用繳款書轉交給接受方。接受方從境內代理人取得通用繳款書后,按照該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且在境內沒有代理人,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情況的,由接受方按照規定扣繳稅款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相應稅款,稅務機關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繳款書。接受方從稅務機關取得通用繳款書后,按照該通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需注意: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無論以境內代理人還是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的,抵扣稅款方均為接受方。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和通用繳款書。
納稅人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本條對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