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1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
(一)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成為一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三)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
二、具體規定
(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1.基本規定
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下同)(此標準供參考,最終標準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復北京執行的為準,下同)。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根據試點情況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進行調整。
⑵《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第一條規定: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按《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1]111號印發)第一條第(三)項確定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2.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范圍和規定
1.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2. 新開業納稅人和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新開業納稅人是指自稅務登記日起,30日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納稅人;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span>
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⑴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⑵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3.原一般納稅人混業經營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試點地區的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按照《試點實施辦法》和本規定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應當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不需要重新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三)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范圍
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屬于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可以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
(四)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手續和流程
1. 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第二條規定:
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2.除上述1以外,2012年6月30日前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和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⑴納稅人申請
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2011年營業額超標納稅人:
納稅人應當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國稅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即: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二份;
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和新開業納稅人:
納稅人可以在2012年6月30日前向主管國稅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即:
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申請認定表)二份;
②《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③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一份;
④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一份;
⑤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一份。
⑵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受理
國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所)接到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認定表》后,應當場審核《申請認定表》內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
對申請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⑶審批
稅務所應當在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①稅務所
納稅人填報的資料完整、內容齊全的,直接審批為一般納稅人,否則不予認定。
②認定機關
認定機關應根據上報的《申請認定表》等資料,按照稅務所審批意見審批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不予認定,并將《申請認定表》返還稅務所。
⑷告知納稅人
稅務所應按照《申請認定表》中認定機關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認定),將認定結果告知納稅人;予以認定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3. 2012年7月1日后(含)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
⑴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①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應當在超標月份所屬申報期結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稅務所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二份,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②稅務所受理
稅務所接到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認定表》后,應當場審核《申請認定表》內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
對申請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③審批
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所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A.稅務所
稅務所應根據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認定表》,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案頭審核,不用進行實地查驗和約談等審核。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直接審批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認定。
B.認定機關
認定機關應根據稅務所上報的《申請認定表》進行案頭審核,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予認定,并將《申請認定表》返還稅務所。
④告知納稅人
稅務所應按照《申請認定表》中認定機關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認定),將認定結果告知納稅人;予以認定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⑵新開業納稅人和未超標小規模納稅人
①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應填報以下資料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A.《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二份;
B.《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C.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一份;
D.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一份;
E.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一份。
②稅務所受理
稅務所接到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認定表》后,應當場核對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稅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③審批
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所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A.稅務所
稅務所應對納稅人填報的《申請認定表》,按照認定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進行案頭審核和實地查驗,并在實地查驗時當場制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審批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B.認定機關
認定機關應根據稅務所上報的《申請認定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實地查驗報告》和有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符合認定條件的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將《申請認定表》返還稅務所。
④告知納稅人
稅務所應按照《申請認定表》中認定機關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稅務事項通知書》(予以認定—出口企業)或《稅務事項通知書》(不予認定),將認定結果告知納稅人;予以認定的,在其《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五)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手續和流程
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可以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超標的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
1.納稅人申請
納稅人應當在超標月份所屬申報期結束后40日內向稅務所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以下簡稱不認定申請表)二份,申請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稅務所受理
稅務所接到納稅人填報的《不認定申請表》后,應當場審核《不認定申請表》內容的完整性,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
對申請資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審批
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所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
⑴稅務所
稅務所應根據納稅人填報的《不認定申請表》,按規定對其申請不認定的理由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審批同意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⑵認定機關
認定機關應根據稅務所上報的《不認定申請表》及有關資料進行案頭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的,審批同意不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將《不認定申請表》返還稅務所。
4.告知納稅人
稅務所應按照《不認定申請表》中認定機關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同意不認定)或者《稅務事項通知書》(按適用稅率征稅)和《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將認定結果告知納稅人。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超標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
1.稅務機關審批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小規模納稅人未在其超標所屬月的納稅申報期結束后40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認定表》或者《不認定申請表》,且未在稅務機關制發《稅務事項通知書》(限期辦理)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申請認定表》或者《不認定申請表》的小規模納稅人。
⑴稅務所審批
稅務所應當在《稅務事項通知書》(限期辦理)限定期限到期后3日內,填寫《建議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辦理單》,并報送給認定機關。
⑵認定機關審批
認定機關應當在2日內審批完畢,并將《建議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辦理單》返還稅務所。
⑶告知納稅人
審批同意的,主管稅務所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按適用稅率征稅)和《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告知納稅人。
2.納稅人
超標小規模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或提交了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申請但稅務機關未審批同意的,應按照《稅務事項通知書》(按適用稅率征稅)和《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得使用專用發票)的告知事項計算繳納增值稅及領購專用發票。
(七)輔導期管理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第五條規定: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40號)規定
⑴輔導期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應當在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抵扣進項稅額。
⑵主管稅務機關對輔導期納稅人實行限量限額發售專用發票。
①其他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重新核定。
②輔導期納稅人專用發票的領購實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核定每次專用發票的供應數量,但每次發售專用發票數量不得超過25份。
輔導期納稅人領購的專用發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領購的,主管稅務機關發售專用發票的份數不得超過核定的每次領購專用發票份數與未使用完的專用發票份數的差額。
⑶輔導期納稅人一個月內多次領購專用發票的,應從當月第二次領購專用發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銷售額的3%預繳增值稅,未預繳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預繳增值稅時,納稅人應提供已領購并開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提供的專用發票記賬聯計算應預繳的增值稅。
⑷輔導期納稅人按第九條規定預繳的增值稅可在本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預繳增值稅仍有余額的,可抵減下期再次領購專用發票時應當預繳的增值稅。
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納稅人因增購專用發票發生的預繳增值稅有余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輔導期結束后的第一個月內,一次性退還納稅人。
⑸輔導期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注明或者計算的進項稅額。
輔導期納稅人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后,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交叉稽核比對無誤后,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經核實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紅字貸記相關科目。
⑹主管稅務機關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對結果,通過《稽核結果導出工具》導出發票明細數據及《稽核結果通知書》并告知輔導期納稅人。
輔導期納稅人根據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的增值稅抵扣憑證本期數據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留待下期抵扣。
⑺納稅輔導期內,主管稅務機關未發現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不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發現輔導期納稅人存在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從期滿的次月起按照本規定重新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與現行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要差異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不同
1.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⑴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⑵除上述⑴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2.提供應稅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附件2第一條第(五)項規定: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本數)。
(二)可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適用的企業范圍不同
1. 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⑴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⑵其他一般納稅人
2. 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四、混業經營小規模納稅人,如何確認是否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申報的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銷售額和提供的應稅服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年應稅銷售額。
無論哪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均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申請不認定一般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