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 | 帶你了解契稅法的重點內容
2021-09-08 13:11 贏家偉業 11575次閱讀
2021年9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圖片來源于網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8月11日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定義解讀 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 1.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予、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2.房屋買賣、贈與、互換。 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圖片來源于網絡) 計稅依據:成交價格&互換差額 1.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2.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3.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應納稅額計算方式 契稅的應納稅額=計稅依據 X 具體適用稅率 (圖片來源于網絡) 免征、減征契稅 六大免征事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 2.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 5.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6.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減征項目 1.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2.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 (圖片來源于網絡)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 or 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政策解讀 常見問題解答 1.為什么契稅申報的基本單位是不動產單元?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單元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且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為進一步提升契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便于納稅人理解和辦理,并與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統一銜接,《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報契稅的基本單位為不動產單元。 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或者增減共有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也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申報契稅。 2.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應申報契稅的,如何確定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為方便納稅人確定上述應稅行為契稅申報的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公告》明確,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應交付經濟利益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或房屋買賣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以劃轉、獎勵等沒有價格的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參照土地使用權或房屋贈與確定契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等。 3.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指什么?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成交價格以發票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 二是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的,應分別確定互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不含稅價格,再確定互換價格的差額。 三是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的,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計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 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