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返還60% | 北京市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政策實施
2021-08-27 13:26 贏家偉業 12322次閱讀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失業保險費,其中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提高到60%。
01適用范圍
在本市參保的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以單位形式參保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02申請條件
1.上年度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申請失業保險費返還時應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12個月以上;
2.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
3.裁員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國城鎮調查失業率控制目標,30人(含)以下用人單位的裁員率放寬至不高于20%。
裁員率=1-(上年度12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上年度自然減員人數)/上年度首月失業保險參保人數。
本通知自然減員人數指職工退休、死亡的人數。
關聯單位之間職工崗位調整的人數不計入裁員率。
未能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企業,應于每年3月底前補繳欠費。
(圖片來源于網絡)
03返還比例
對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30%返還失業保險費,其中中小微企業返還比例提高到60%。
04經辦流程
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的經辦服務模式,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比對校驗,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
每年4月上旬,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http://rsj.beijing.gov.cn/法人辦事-失業保險費返還)
公示符合年度失業保險費返還條件的用人單位名單,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享受2020年度失業保險費返還的用人單位名單,于本《通知》印發10個工作日內在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予以公示。
公示后無異議的,返還資金于次月發放至用人單位在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中登記的銀行賬戶。
對公示有異議的下列用人單位,可于當年12月31日前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提出復核申請。由相應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不具備線上申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向社會保險參保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通過行業代辦參保的用人單位可向工商注冊地所在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
1.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已移出的;
2.符合適用范圍但未被識別的;
3.關聯單位之間職工崗位調整導致裁員率不符合要求的;
4.認為本單位符合條件但不在“免申即享”公示名單的。
人力資源服務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不納入“免申即享”范圍,可登錄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網站提交申請。勞務派遣企業享受失業保險費返還涉及派遣用工的,應得到實際用工單位確認。
(圖片來源于網絡)
05咨詢方式
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用人單位,全程無需任何操作
不符合“免申即享”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提交申請。
現場辦理: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勞服中心,其中平谷區、懷柔區、密云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就業科。
咨詢電話:(010)12333
信息系統技術服務電話:(010)84180879、(010)84180874、(010)84180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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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或許只有家人才能做到。